先?權抗辯中“作好必要準備” 及“原有范圍”的認定
一、主題:
先?權抗辯中“作好必要準備” 及“原有范圍”的認定
二、基本案情
東莞市樂放實業(yè)有限公司、?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深圳市賽源電?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知民初585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1)最?法知民終508號
賽源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920113995.0、名稱為“?種條形?箱”實用新型專利(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為2019年1?23?,授權公告日為2019年8?23?。本案中,賽源公司請求保護權利要求1、2、5。
樂放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樂放LOYFUN A 25?響”,晶東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樂放LOYFUN A 25?響”。
原告賽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判令晶東公司、樂放公司?即停?侵害涉案專利權的?切侵權?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模具;
2、判令晶東公司、樂放公司賠償賽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20萬元;
3、判令晶東公司、樂放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二審期間,樂放公司提交了四份新證據,擬補強證明樂放公司先?權抗辯成?,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被訴侵權產品。
三、爭議焦點
一審中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先?權抗辯是否成?;
2、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否現有技術;
3、華申公司、易豆公司的責任承擔。
二審中爭議焦點問題是:
樂放公司主張的先?權抗辯以及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
四、審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1、樂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以證實其在涉案專利申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退?步講,即使證據可予采信,樂放公司所舉證據限于其在專利申請?前已做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準備及進?制造,但未對其制造范圍以及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進?舉證。因此,樂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以證實先?權抗辯成?。
2、經?對,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5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3、型號為MDZ-27-DA的??電視?響并未公開第?凹槽的結構,亦未公開電路板模塊放置于第?凹槽結構內的技術特征,樂放公司以此作為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1、晶東公司?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即停?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名稱為“?種條形?箱”、專利號為ZL201920113995.0實?新型專利權的產品;
2、樂放公司?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即停?制造、銷售侵害名稱為“?種條形?箱”、專利號為ZL201920113995.0實?新型專利權的產品;
3、晶東公司?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內賠償賽源公司合理維權費?10000元;
4、樂放公司?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內賠償賽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50000元;
5、駁回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為:
1、關于樂放公司是否已經做好必要準備
樂放公司提交了模具?報價單、轉賬記錄、試模報告、試產報告、樣品檢測報告等證據,可以認定樂放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前已經購買涉案產品模具,并為產品的制造準備了主要?產設備。??響物料清單、物料報價單、來料檢驗報告則證明樂放公司已經購買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所必需的原材料。故本院認定樂放公司已經為制造與涉案專利相同的產品作好必要的準備。
2、關于樂放公司是否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
模具?報價單、模具驗收單、?審中的證?證?等證據互相結合,可以初步證明樂放公司僅持有1套?產模具。《?房租賃合同書》則可以初步證明其?房?積從2013年起?今未曾改變。因此,樂放公司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據鏈,初步證明樂放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前的?產規(guī)模和?產范圍,并且其未擴??產規(guī)模。樂放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關于原有范圍的證據具有?定合理性,并初步達到了?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在賽源公司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證明樂放公司超出了涉案專利申請?前的?產規(guī)模的情況下,本院認定樂放公司并未超出原有范圍制造涉案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決:
1、撤銷?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知民初585號民事判決;
2、駁回深圳市賽源電?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要點分析
1、先?權抗辯成?必須滿?以下兩??條件:?是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相同?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的必要準備,?是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者相輔相成,缺?不可。
2、在先?權抗辯中,被訴侵權?在??研發(fā)產品過程中形成的技術圖紙、?藝?件、檢驗報告等,均屬于研發(fā)過程中形成的技術?件,由被訴侵權?單?制作形成符合常理,其在產品未正式制造、銷售前不對外公開亦符合產品研發(fā)的客觀情況,在審查其證據效?時應結合其他相關證據綜合判斷,不能僅因相關技術圖紙、?藝?件、檢驗報告系單?制作?簡單否定其證明效?。
3、由于原有范圍的認定往往涉及過去某?時點之前存在的?產模具、?產數量、?房?積等客觀情況,故對“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相關事實查明,應結合雙?當事?的訴辯主張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分配證明責任。在先?權?已經盡?舉證、所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原有范圍”存在合理性且專利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先?權?并未超出原有范圍制造、使?。若后續(xù)專利權?有證據證明先?權?超出原有范圍制造、使?的,專利權?有權另?主張其合法權益。
4、現有技術抗辯的審查?式是以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案中被指控落?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并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了與之相同或?實質性差異的技術特征,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案是?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