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識性證據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行終35號
【裁判要旨】
公知常識性證據通常是指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記載本領域基本技術知識的文獻;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之外的文獻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需要結合該文獻的載體形式、內容及其特點、受眾、傳播范圍等因素具體認定。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駁回復審程序 公知常識 公知常識性證據
【基本案情】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江蘇靶標生物醫藥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靶標公司)、常州南京大學高新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南大研究院)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涉及申請號為201110187700.2、名稱為“一種腫瘤靶向性腫瘤壞死因子相關凋亡配體變體及其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
靶標公司、南大研究院認為,《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既不是教科書,也不是技術詞典,僅為相應年度的腫瘤研究領域最新成果合編成卷的綜述性質論文集,不屬于公知常識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11664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將之作為公知常識證據,存在錯誤,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僅為腫瘤醫學研究方面的期刊,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判定《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記載的具體技術知識是否為公知常識,而是直接將《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為公知常識證據使用,存在錯誤。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其僅有ISBN書號,而沒有ISSN刊號,被訴決定所引用的《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所涉及的NGR相關技術知識并非前沿進展,而是早已為本領域所熟知的公知常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第一,關于公知常識及其證明方法。
首先,相關技術領域公知常識的認定,直接決定了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應具備的技術知識和認知能力,進而對創造性判斷具有重要影響。
因此,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應該以確鑿無疑為標準,應該有充分的證據或者理由支持,不應過于隨意化。
一般而言,對于相關技術知識是否屬于公知常識,原則上可以通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加以證明;在難以通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公知常識性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所屬領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識性證據例如多篇專利文獻、期刊雜志等相互印證以充分證明該技術知識屬于公知常識,但這種證明方式應遵循更嚴格的證明標準。
其次,公知常識性證據是指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記載本領域基本技術知識的文獻。如無相反證據,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記載的技術知識可以推定為公知常識。
對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之外的文獻,判斷其是否屬于記載本領域基本技術知識的公知常識性證據,則需要結合該文獻的載體形式、內容及其特點、受眾、傳播范圍等具體認定。
第二,關于涉案《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的具體判斷。
首先,從載體形式看,《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屬于圖書。
《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圖書在版編目(CIP)顯示其書號為ISBN978-7-81086-559-3,ISBN是國際標準書號的代稱,在我國已使用多年,故應當認定《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屬于圖書。一審判決認定其屬于期刊雜志,有失準確,予以糾正。
其次,從內容及其特點看,《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雖然屬于圖書,卻并不屬于一般性教科書。
該書序言指出,其盡力以最通俗的語言將目前世界上腫瘤研究的最新進展介紹給同行及相關研究人員,具有專著、綜述、述評、科普讀物等諸種文獻的特點,以包容性、先進性、焦點爭論為特色。
這表明,該書旨在介紹世界腫瘤研究的最新進展,并非講述腫瘤研究領域一般性技術知識,不屬于通常意義上教科書。最后,從受眾、傳播范圍方面看,亦難以認定《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屬于教科書。
該書版權頁“內容簡介”記載,“本書可作為相關專業研究人員的參考用書,也可供高校、醫院的相關人員閱讀使用”,同樣表明其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教科書,而是專業研究人員的參考用書。
此外,本案并未有其他證據表明,該書在相關領域已經成為研究人員的普遍參考用書。
綜合上述因素,可以認定《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雖然屬于圖書,但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教科書,尚不足以認定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
【文書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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